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非能源类矿产资源的地球物理勘查与开发、能源类矿产资源的地球物理勘探与开发、工程与应用地球物理、地球物理测量工程四类。考试方式分为综合笔试、工作经验考核、面试三种方式。
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考评分委员会负责的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六条 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 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 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 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 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 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 向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 指导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根据考生分布情况设置考点,报考评分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教育部考试中心设置考点的省会中心城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考评分委员会派出。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地球物理工作年限证明;
(五)两位对其工作比较了解的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或认可的资质、资历人员推荐表;
(六)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二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笔试
第十三条 笔试分为综合笔试和专业笔试,笔试内容参见《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1款。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向考点提供综合笔试和专业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点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评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考评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由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考评分委员会颁发笔试证明。
第二十一条 笔试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工作经验考核。
第五章 工作经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考评分委员会根据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工作经验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工作经验考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担工作经验考核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三年以上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经历或指导地球物理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经历;
(三)经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有关专家。
工作经验考核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四条 承担工作经验考核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工作经验考核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五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经验考核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七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八条 纪律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承担工作经验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考点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评分委员会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考核后15天将考生工作经验考核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工作经验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章 面试
第三十条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将根据申请者的上报材料决定是否面试。
第三十一条 由考评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通过笔试和工作经验考核的申请者
进行面试,证实申请者是否具备足够的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该具备的工作经验与能力,其在上报材料中所罗列的内容是否真实。
第三十二条 对面试合格的考生,办法由考评委员会专家组长签发的面试合格证明。
第七章 评议与颁证
第三十三条 考评分委员会将笔试、工作经验考核、面试合格考生的资料上报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分委员会组成的初评委员会负责申请者的初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直接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为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进行终评。终评每年举行一次,并采用公示程序(互联网与其它主流媒介)。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终评的申请者,由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执业的证明文件。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委员会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处理由考平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委员会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