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地球物理行业形象,保证地球物理质量,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从事地球物理工作应当遵守的执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等职业行业规范。
第三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其他各类地球物理从业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与客户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一) 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 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 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四) 其它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执业的利害关系。
第七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资产价值的分析、估算和判断。
第三章 执业能力与执业规则
第八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具备地球物理及相关专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第九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管理制度,正确理解和执行地球物理规范,合理运用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专业判断。
第十条 如实向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办其不能胜任的业务和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在执行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和目的,采用恰当的方法和规定的程序,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各荐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承担助理人员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遵循地球物理的工作程序,收集所必需的资料数据,方能出具地球物理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价值,不得按照他人旨意将预先指定或约定的资产价值作为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与误导性地球物理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将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环境及条件限制在地球物理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地球物理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四章 与客户关系
第十七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在恪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对客户委托的资产进行勘查,并对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当向客户阐明地球物理报告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对执业中所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有关资料及其评估结果保密。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将客户的资料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
(一) 客户书面允许;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检查公布的;
(三)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通过一对一工作程序进行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在执业中,不得迁就客户,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客户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行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地球物理工程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本行业中应团结协作,维护行业信誉。